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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检察院聚焦聚力绿色转型发展,从严打击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年共办理滥伐林木犯罪案件13件19人,办理其他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非法狩猎犯罪案件4件4人,努力让秭归的每一寸土地都生长出绿色和效益。
进入世外桃源模式,敬请赏析:
这一幅幅美丽画卷有没有醉倒你,迷倒你,魂牵你……
“青山秀水画中来,橙红橘绿美邂逅;香草艾叶抚温柔,坝上库首璨明珠。”这座饱含诗情画意、天造地作、风景绝佳的悠悠古城——秭归,正以它独特的秀美风光、生态魅力实施“旅游+”战略异军突起,并以更靓丽的姿态走向世界,聚焦来自各方的目光。
“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近年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服务大局、保障民生,认真按照“五位一体”总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建设大美秭归保驾护航。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案例一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5月,犯罪嫌疑人罗继某将秭归县郭家坝镇熊家岭村三组自留山“四方山”(小地名)内林木出售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谭某某、罗贤某三人采伐,获利元。年6月至8月,李某某、谭某某、罗贤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罗某某自留山“四方山”采伐马尾松株,立木蓄积47.立方米。
2、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谭某某、罗贤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秭归县郭家坝镇熊家岭村三组周某某自留山“大岭”(小地名)采伐杉树11株、马尾松株,立木蓄积合计45.立方米。
秭归县人民检察认为:犯罪嫌疑人罗继某、李某某、谭某某、罗贤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终,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罗继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元;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罗贤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元。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生态兴则文明兴
案例二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于年10月雇请夷陵区挖机师傅习坤用挖机在本人自留山“庙坡”(小地名)、杨某某自留山“屋后头”(小地名)毁林造田,准备用于种植蔬菜。年4月9日经秭归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6平方米,折合5.19亩,林种为防护林。
秭归县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将林地开垦,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终,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元。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是我们每个人的生态愿景,秭归县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讲话精神为引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生态资源违法行为,牢牢守住、守好秭归这片优美的屈子故土。
在秭归茂密的山林中,还生活着一群可爱的小生命,它们自由自在,与世无争,守着属于它们的世外桃源。
可是就算它们躲在人迹罕至的深山里,也无法阻挡一些不法分子对它们的窥窃,为了收购赚钱、为了餐桌上的一道美食。
案例1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在秭归县水田坝乡某某村山林中下了七个钢丝套。被告人姜某某发现其中一个钢丝套套住了一只野山羊,发现时该野山羊已经死亡。当晚被告人姜某某以10元每斤的价格将其出售给被告人王某,得赃款元。被告人王某收购野山羊后驾驶面包车将野山羊运回家中,在秭归县某某村以元的价格将野山羊出售给夷陵区太平溪镇的陈某某(另处)。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山羊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车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最终,被告人姜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2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绳索、铁丝套在禁猎区域秭归县郭家坝镇某山林中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红白鼯鼠(俗称“催生子”)共21只。刘某某将猎捕到的红白鼯鼠进行圈养,收集红白鼯鼠的排泄物五灵脂用于出售。秭归县森林公安局查获该案后将作案工具、21只红白鼯鼠及其排泄物依法扣押,并将涉案的红白鼯鼠全部放归大自然。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刘某某非法狩猎的21只红白鼯鼠,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终,被告人刘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10个月。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您有必要知道
红白鼯鼠
俗称:飞狐、松猫儿、白面鼯鼠、
年8月1日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林麝
俗称:黑獐子、林獐、香獐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鬣羚
俗称:明鬃羊,山驴子,岩驴,四不像
《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将其列为易危级(VU)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
秭归县检察院官方